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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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26號法院裁定結果:
聲請應予准許。聲請理由:聲請人 林伯成 與相對人瑞豐夜市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
司、 孟三 中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即本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8日準備程序期日傳訊證人 曾繼輝 ,並經其到庭作證在案,茲為核對請求更正或補充該準備期日筆錄,以保障法律上利益,爰依法院錄音錄影及其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本院105年度勞上易字第37號請求給付薪資事件,105年10月28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鄭月霞法官魏式璧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
書記官曾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