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李啟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儲銥泉中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8,1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其訴。另原告併應於上開期限內,陳報被告儲銥泉之最新戶籍 謄本 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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