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456號原告 邱坤 添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憲德邱淑愛邱秀靜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6,8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原告一併提出被告邱憲德、邱淑愛、邱秀靜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應檢附證物影本),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張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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