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金城選任辯護人楊久弘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許勻睿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65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金城選任辯護人楊久弘律師(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許勻睿法官章曉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義盛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