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4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字第404號原告 黃瓊良 上列原告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請具狀補正被告臺北市政府之代表人為 郝龍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坤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書記官俞定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