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1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17136號債權人丁○○債權人乙○○債權人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陸萬玖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債務,未經約定利率,債權人超過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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