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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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02號原告即反訴被告 藍英昭 即祐興土木技師事務所被告即反訴原告國立臺中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李淙柏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 律師複代理人 郭瓊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辯論終結後,因有下列事項未臻明確,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諭知再開辯論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應提出其合併更名當時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是否於起訴後有變更法定代理人而有承受訴訟之情形。
三、前揭證據尚有不明,原告應補正之,本院認再加以調查之必要,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曹宗鼎
法官莊嘉蕙法官潘曉玫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林育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