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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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1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交易字第16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碧順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速偵字第50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碧順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李碧順前因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以105年度審交簡字第820號、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448號各判有期徒刑5月、6月確定,上開案件繼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於民國106年9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自109年8月29日19時許起至同日21時許止,在臺中市○○區○○路之餐廳內,飲用威士忌酒後,先搭計程車返家,雖經稍事休息,惟體內酒精仍未退盡,仍於翌(30)日6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年月30日7時20分許,行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因行車食用檳榔、臉色明顯潮紅且行車不穩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有酒味,遂對其施以酒精濃度測試,於同年月30日7時27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證據等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均未爭執證據能力,復經本庭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引用之卷內其餘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碧順於警詢時、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速偵卷P41至43、P77至78至56、本院卷P35),且有109年8月30日職務報告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取締酒後駕車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第一中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000000000道路00000000000000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附卷可按(見速偵卷P39、P47至48、P49、P51、P59至61、P63),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 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李碧順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又被告前於106年9月16日受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乙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該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且上開案件與本案同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可見被告上開案件處罰後,有刑罰反應力薄弱情形,再犯本案件亦具特別惡性,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以被告之責任為基礎,審酌:1.被告除前開構成累犯案件外,另於89年、101年、103間各有1次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並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3月、4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2.被告飲酒後,在酒力未退情形下,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上路,為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8毫克,法治觀念淡薄,漠視用路人安全,危害交通秩序,行為殊值非難。3.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並未駕車肇事之情形。4.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P36、P38)暨本案犯行與前案之間隔期間、前案刑度、本案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佩瑩提起公訴,檢察官林卓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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