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被告 張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即支付命令聲請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8,015元,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