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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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周于晴受刑人李明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0年度執字第6299號、111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于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周于晴於民國108年9月18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沒入受刑人即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利息等語。
二、經核上揭聲請,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書通知各1份,同署110年度執字第6299號執行案件之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同署110年11月19日南檢文子110執6299字第1109072474號函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之送達證書2份以及拘提無著報告書1份可稽,足認受刑人業已逃匿,本件聲請,應認有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威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琄琄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