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行執字第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行執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行執字第5號債權人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代表人 陳俊宏 上列聲請人以 邱心欣 為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第
306條第2項準用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再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規定,行政訴訟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以上者,執行費用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第1項原定額數,加徵7分之1,亦即每百元徵收0.8元,畸零數未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本件聲請人聲請執行之金額為6萬2883元,應徵收執行費用503元,未據聲請人繳納,應予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世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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