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號原告 洪心惠 被告 陳仙女
施金明
施政郎 施政龍 施詳楨 施王素月 吳施美惠 施金源楊錦秀
馮施秀
陳金福 陳祝月 陳宛宜陳月娥 陳進強 陳彤菲 (原名 陳秀 玟)
陳秀 萬正義
蔡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92,007元〔計算式:861.4(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22,600(前開土地之公告現值)×28,626/90,000(原告就前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6,192,00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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