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興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世堅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彩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參佰柒拾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33條第1項及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本件債權金額新臺幣(下同)86,370元,係自民國106年12月4日起至108年4月2日止,以本金130萬元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所請求之金額為利息,自無須再支付遲延利息,是其就本件債權金額請求法定遲延利息部分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