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222號聲請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胡忠興 相對人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怡榮 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完結事件聲請閱卷,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九年度司司字第九十五號清算完結事件之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相對人閎邦化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人,已多次催告相對人繳納積欠之電費,惟相對人於清算程序中並未通知伊陳報債權,即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向本院聲請清算完結,似已侵害伊權利,伊有閱覽相對人之清算完結卷宗,以查明相關事實之必要,爰聲請本院准予閱覽本件清算完結事件卷宗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繳費憑證影本為據,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就本件清算完結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則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即屬相符,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