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96號原告 李長順
林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峰國際有限公司、 陳雲龍 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預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
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查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7日裁
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依上規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