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易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3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34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杰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文杰與告訴人 李正雄 為兄弟,其等2人於民國107年5月10日下午某時因故發生爭執,被告因而心生不滿,於同日晚間11時30分許,持菜刀至南投縣○○鎮○○路與埔頭街交岔路口之「檳榔工廠」前,向該攤位之店員 范時嘉 詢問告訴人之行蹤未果後,竟基於毀損他人財物之犯意,持菜刀敲打毀損告訴人所有、置放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後視鏡及儀表板,致該機車之後視鏡及儀表板均毀損而不堪使用,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意旨認被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而刑法第354條之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業經和解成立,告訴人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和解書及本院電話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頁、第73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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