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四號
聲請人甲○○即被告之母被告乙○○右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三四三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被告乙○○患有全身性進行性硬皮症肺動脈高壓等疾病,病情嚴重,亟需就醫,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查被告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以八十九年感裁字第二五號裁定交付感訓處分,被告未提起抗告而確定,並即經本院治安法庭交付移送機關解送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執行感訓處分,目前因被告尚涉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案件於本院審理中,經本院向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借提暫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中,有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岩技所總字第三一九五號函影本一紙可證,則聲請人即被告之母甲○○於九十年一月二日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未合,是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國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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