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具保人乙○○右受刑人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執聲沒字第四四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本件受刑人甲○○因侵占案件,前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因該受刑人經判刑確定,逃匿未到案執行之事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刑事保證金收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執行傳喚受刑人送達回證、警察機關有關受刑人經拘提無著函文、聲請人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系統作個人基本資料表等為證,經核受刑人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長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