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8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黃琮洋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美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參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