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76號原告臣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左忠臣 訴訟代理人 陳明正 律師被告新思鹿創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湘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6,756元,應繳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郭德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