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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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75號聲請人來吉富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謝志彰 相對人 賴建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不存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就聲請人與相對人所預納之訴訟費用,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7,884元,及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壹、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承攬契約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原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15%,餘由反訴原告即本件聲請人負擔。本件相對人對本院前開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本件聲請人則提起附帶上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下稱台南高分院)111年度建上字第11號民事判決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上訴部分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關於附帶上訴部分由被上訴人即本件聲請人負擔。本件相對人對前開台南高分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將本件相對人上訴駁回、第三審訴訟費用由本件相對人負擔確定。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貳、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第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在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情形,為避免他造另行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煩,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於他造遲誤該期間者,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他造遲誤該第92條第2項所定期間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為同法第93條所明定。準此,當事人應分擔訴訟費用,而由當事人一造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時,必法院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且他造如期提出,始有民事訴訟法第93條關於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規定之適用。倘法院未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即無逕依第93條之規定,確定一造應賠償他造差額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18號裁判意旨同此見解)。查:
一、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與所支出附表一、甲所示之費用,經本院調取前開各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則前開法院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聲請人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自屬有據。
二、因前開確定判決部分係命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而經本院命相對人於文到5日內提出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後,相對人則具狀主張其已支出附表一、乙所示費用,並提出相關收據為證,亦堪信為真實。
三、經本院調取前開各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之附表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參、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2條、第9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慶昀附表一、訴訟費用計算書
甲、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預納人
1、第一審反訴裁判費9,030元聲請人
2、第一審反訴裁判費23,155元聲請人
3、一審鑑定初勘費2,500元聲請人
4、一審鑑定費217,875元聲請人
5、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41,149元聲請人合計293,709元
乙、相對人所預納訴訟費用編號項目金額(新臺幣)
1、建築師手冊等費用720元
2、第一審裁判費42,481元
3、嘉義市政府商業登記複製費10元
4、嘉義市政府戶規費15元
5、嘉義縣建築師公會鑑定初勘費2,500元
6、嘉義縣建築師公會鑑定費364,875元
7、嘉義縣建築師公會補鑑費126,000元
8、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合計564,088元附表二、
甲、就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293,709元,除二審附帶上訴裁判費41,149元應由聲請人負擔外,其餘聲請人所預納訴訟費用計252,560元,相對人應負擔15%計為37,884元。
乙、就相對人所預納前開編號1至7之訴訟費用,本院109年度建字第11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本件相對人負擔,聲請人自毋庸負擔。第二審裁判費27,487元經前開台南高分院判決由上訴人即本件相對人負擔,本件聲請人亦毋庸負擔。
丙、故相對人應負擔之金額計37,8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