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林心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9年9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09年3月1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7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情,有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8號卷宗、109年3月18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民國)│(新臺幣)││├─┼────┼─────┼──────┼─────┼─────┤│00│ 許棕曜 │中國信託商│109年2月28│532,000元│DD○○四○││1│( 柏森商 │業銀行中原│日││八五九│││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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