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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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734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南投市○○路○○○巷○○弄○○號,此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主張本件依據借據第26條有合意管轄之適用,惟查,卷附借據第16條前段規定:「如因本契約而涉訟時,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自願受本借款之貴行撥貸分行所在地之法院(地方法院)審理之(但法院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從其規定)。其訴訟費‧‧」。但依原告所提資料,完全無法看出本件借款係由何分行撥貸,自無從確認該撥貸分行之所在地屬於何處,是以,原告所稱之合議管轄法院尚無法確定,仍應回歸民事訴訟法「以原就被」之原則。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廖佳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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