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甲○○被告乙○○
(現因另案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上列原告因被告犯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98年度交訴字第19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簡璽容
法官黃玉齡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林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