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0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一所載。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一所列日期犯如附表一所示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一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