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25號聲請人甲○○
丙○○上聲請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乙○○遺產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訟事件,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黃勤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