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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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6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2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戴家旭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附表:96年度除字第16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備││號││││(新臺幣)│號碼│考│├─┼───────┼───────┼───┼────┼───┼─┤│1│交通大學郵局高│新竹武昌街郵局│94年5│55,687元│NO0175││││淑瓊││月31日││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