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繼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繼補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補字第28號聲請人丙○○
戊○○甲○○乙○○己○○上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丁○○拋棄繼承權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書記官廖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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