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7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70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翰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翰穎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翰穎(下稱受刑人)因違反偽造文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其修正前舊法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新法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案經比較新舊法後,以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又據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查本件受刑人呂翰穎因偽造文書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8之罪為得易科罰金,編號1至7、編號9至1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影本1份在卷足稽(見本院卷第6頁),是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翰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99.04.21│99.01.12│99.01.21│├────────┼──────────┼──────────┼───────────┤│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9年度偵緝字│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2883號│16283號│16283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769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95││實│││95號│號││審├──────┼──────────┼──────────┼───────────┤││判決日期│100.04.27│101.04.25│101.04.25│├─┼──────┼──────────┼──────────┼───────────┤│確│法院│最高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台上字第3846│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95││決││號│95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0.07.14│101.05.28│101.05.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板橋地檢101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字第206號│第6974號│697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翰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99.04.21│99.01.15│99.01.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283號│16283號│1628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95││實││95號│95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4.25│101.04.25│101.04.25│├─┼──────┼──────────┼──────────┼───────────┤│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訴緝字第94、95││決││95號│95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5.28│101.05.28│101.05.2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備註│第6974號│第6974號│6974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翰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99.04.21│98.07.01│99.03.15│├────────┼──────────┼──────────┼───────────┤│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宜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6283號│12846號│4751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宜蘭地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上訴字第1045│102年度訴字第39號││實││95號│號│││審├──────┼──────────┼──────────┼───────────┤││判決日期│101.04.25│101.08.22│102.06.20│├─┼──────┼──────────┼──────────┼───────────┤│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宜蘭地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94、│101年度上訴字第1045│102年度訴字第39號││決││95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5.28│101.08.22│102.07.1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宜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備註│第6974號│第10980號(編號1-8定│1721號(執行中)││││刑5年4月;101執更│││││4408號執行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翰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98.12.10│99.03.19│99.08.1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660號│20660號│2066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3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30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18│102.12.18│102.12.18│├─┼──────┼──────────┼──────────┼───────────┤│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上訴第630號│102年度上訴第630號│102年度上訴第6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1.10│103.01.10│103.01.1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備註│第2780號│第2780號│2780號(編號10-12未定刑│││││;執行期滿日115.7.20)│└────────┴──────────┴──────────┴───────────┘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呂翰穎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罪名│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犯罪日期│99.04.26│││├────────┼──────────┼──────────┼───────────┤│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9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066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630號││││實├──────┼──────────┼──────────┼───────────┤│審│判決日期│102.12.18│││├─┼──────┼──────────┼──────────┼───────────┤│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90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03.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之案件││││├────────┼──────────┼──────────┼───────────┤││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備註│第5316號(執行期滿日│││││117.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