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1號聲請人 陳品妤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會議可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可決者,法院應為認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第按法院得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及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命債權人於法院所定期間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方案,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且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時,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0條第1項、第2項亦分別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4年度消債更字第52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此有前揭裁定乙份附卷可稽(見卷第7頁)。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見卷第91頁),其條件為自法院核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後之次月10日為第1期首繳日,每一個月為一期,分72期(即6年),第1-72期每期清償新台幣(以下同)4,000元,總清償金額共計288,000元,清償成數為22.8983%(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總額1,257,737元)。本院於105年10月6日依本條例第60條第1項函知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進行書面可決,其中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而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視為同意更生方案,則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已逾半數(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數共3位,同意及視為同意之債權人計2位),同意及視為同意更生方案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為1,154,973元,業逾全部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額1,257,737元之半數(91.83%),準此,本件債務人提出之更生方案,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0條第2項規定業經通過書面可決,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債權表及各該債權人之陳報狀等在卷足憑(見卷第42、113-124頁)。
三、次查,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又無同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且為達成教育債務人合理消費觀念並促使債務人勉力履行更生方案之立法意旨,就本件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本院認應於債務人未依更生方案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並參考各更生事件中債權人所提出對債務人諸種生活程度之限制,擇其適合於本件更生債務人者,爰裁定如主文。
四、於債權人會議不同意更生方案之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陳品妤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88,000元││2.總清償比例:22.8983%││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10日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第1-72期每期清償4,000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0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72期每期││││││分配金額│├──┼────────┼─────┼─────┼──────┤│1│第一商業銀行股份│102,764│23,531│327│││有限公司││││├──┼────────┼─────┼─────┼──────┤│2│澳盛(台灣)商業銀│666,643│152,650│2,120│││行股份有限公司││││├──┼────────┼─────┼─────┼──────┤│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488,330│111,819│1,553│││股份有限公司││││├──┴────────┴─────┴─────┴──────┤│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至第四位。││二、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整││數計之。若各期受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請債權人各自於72││期時相互協調調整。││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四、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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