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31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31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陸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貳仟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