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除字第89號聲請人長興螺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泰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司催字第102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依法主張權利,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院111年司催字第102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係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本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依聲請人提出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列印之公告全文,公告日期為111年4月29日,故至111年10月29日屆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依上開規定,本應於3個月內即112年1月29日前聲請為除權判決,但聲請人遲至112年3月25日方聲請為除權判決,早已逾3個月之法定期間,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