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員資格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2號原告祭祀公業 蔡牽公 法定代理人 蔡順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世豹蔡世豹 之全體繼承人間請求確認派下員資格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於起訴狀上記載「李世豹即蔡世豹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起訴之對象不明,本院業依原告聲請向高雄○○○○○○○○已調得相關資料,原告得向本院聲請閱卷,並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並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補正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幸萱附件:
1.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並提出與被告人數相符之補正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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