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韓朝隆 相對人 黃頂順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對相對人黃頂順發民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不動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件不動產所在地為南投市。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