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許逸嫻許淑娟 代理人 林錦輝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政良附件:
一、債務人曾於民國101年8月13日與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債權人協商成立債務清償方案,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101年8月28日以101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79號裁定予以認可:
㈠請補提「金融機構無擔保債權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
㈡請債務人釋明就前開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認可之債務清償方
案,有何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情?㈢請債務人釋明其就前開債務清償方案,係於何時毀諾?㈣債務人自101年8月起至毀諾止,係從事何工作?並補提上開
債務協商履行期間之每月薪資收入證明文件或切結書。㈤請債務人詳列於上開債務協商履行期間,其每月個人生活必
要費用、每月實際支出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扶養費用數額各為若干?
二、債務人主張現與配偶一同於夜市從事販賣芭樂之營業活動,請提出淨利約為新臺幣(下同)38,981元,債務人與配偶每月各分配收入為19,491元之計算式。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補提債務人名下福特汽車之行車執照影本,並釋明有無以系爭福特汽車為擔保設定動產抵押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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