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81號112年度附民字第691號原告 許玉嬌 (住址詳卷)
曾正賓 (住址詳卷)被告 陳佳吟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8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子榮
法官詹皇輝
法官黃震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詩婷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