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易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易字第9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益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4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撤銷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九日所為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
理由被告丁益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於辯論終結後來函就本案犯罪事實復為爭執,而尚有不明、應調查之處,且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為了充分保障被告權益,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上開改行簡式程序之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同時諭知於113年4月25日9時30分於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詹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