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1號聲請人 吳昆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1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珈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宛榆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吳昆明臺灣土地銀行北港分行111年4月30日17,260元SC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