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甲○○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繳本件聲請所依據之借款契約或其他債權證明,併釋明該筆借款債權之債務人、借款金額、借款日及清償日。
二、特此裁定。
依據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趙淑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高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