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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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1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7年度附民字第18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96年度易字第32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96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香君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