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12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121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3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乙○○與甲○○因兩人間詐欺及誣告等刑事案件(均另為不起訴之處分),於民國96年12月21日下午5時25分許在本署偵查庭接受檢察官訊問後,乙○○在本署前路旁停放機車處,要求與甲○○就上開案件進行協商遭拒,乙○○因認為甲○○態度惡劣而心生不滿,竟萌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即徒手毆打甲○○左臉頰1拳,致其受有左臉頰瘀青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