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1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1127號聲明人乙○○代理人丙○○上列聲明人因其父親即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地址為臺北縣○○鎮○○路○○○巷○號)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死亡,開具繼承系統表、聲明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遺產清冊等呈報本院,聲明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余來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書記官童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