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1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
4樓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潘長生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7年4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