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2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忠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忠安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忠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李忠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受刑人李忠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8月│├────────┼──────────┼──────────┼──────────┤│犯罪日期│100.02.18│100.03.14│99.12.1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962號等│第3962號等│第3962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97│101年度上訴字第1197│102年度上更㈠字第4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01.15│102.01.15│102.12.3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97│101年度上訴字第1197│103年度台上字第3808││決││號│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2.01.15│102.01.15│103.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彰化地檢103年度執更│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字第1695號(編號1至2│字第1695號(編號1至2│第6902號(編號3至5定│││定刑有期徒刑1年3月)│定刑有期徒刑1年3月)│刑有期徒刑3年)│└────────┴──────────┴──────────┴──────────┘┌────────┬──────────┬──────────┬──────────┐│編號│4│5││├────────┼──────────┼──────────┼──────────┤│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犯罪日期│99.08.23│99.09.30││├────────┼──────────┼──────────┼──────────┤│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彰化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962號等│第3962號等││├─┬──────┼──────────┼──────────┼──────────┤│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更㈠字第43│102年度上更㈠字第43│││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12.31│102.12.31││├─┼──────┼──────────┼──────────┼──────────┤│確│法院│最高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808│103年度台上字第3808│││決││號│號│││├──────┼──────────┼──────────┼──────────┤││判決確定日期│103.10.30│103.10.30││├─┴──────┼──────────┼──────────┼──────────┤│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902號(編號3至5定│第6902號(編號3至5定││││刑有期徒刑3年)│刑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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