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再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再字第3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再字第383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乙○○
甲○○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798號,中華民國98年9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52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465、8636號)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明文規定。
上述法定程式,如有違背,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的規定,此種訴訟程式的欠缺,法院無需先命為補正(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參照)。
二、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原判決繕本。聲請再審的程序顯然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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