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度苗簡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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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9年苗簡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苗簡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宇倫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49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宇倫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明知被害人已聲請保護令,仍漠視公權力之存在,所生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本判決附錄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簡易判決處刑書
99年度偵字第4961號被告何宇倫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泰安鄉清安村2鄰洗水坑60
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 爰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宇倫前於民國98年8月18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8年家護字第115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其應完成認知教育輔導(內容:認知教育12週、戒酒教育12週)共計24週之處遇計畫,何宇倫明知上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竟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自99年2月以後即未出席認知輔導教育課程,自99年1月13日以後亦未參與酒癮戒治處遇服務方案,以此違反保護令之命令。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大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1│被告何宇倫之供述│何宇倫因生病、工作等因素,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事實│├──┼──────────┼───────────────┤│2│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何宇倫應依保護令內容,完成認知│││度家護字第115號民事│教育輔導共24週之處遇計畫之事實│││通常保護令1紙││├──┼──────────┼───────────────┤│3│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何宇倫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事│││執行機構通知書、特殊│實│││狀況通知書、認知輔導││││教育簽到單、酒癮戒治││││處遇服務方案受處遇人││││出席簽到表數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檢察官劉偉誠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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