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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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郭永茂 被告 楊秉蒝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18號搶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佩韻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莊昕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