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26號原告 江蔭泉 被告 鄭仕聰
林嘉毅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六年度訴字第一五六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江蔭泉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56號,被告鄭仕聰、林嘉毅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葉南君法官余珈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楊淳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