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六年度台聲字第六五八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許清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杜麗麗 間請求返還借款上訴事件(本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七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
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鄭雅萍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