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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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鄔德旺 (原名: 鄔詩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因被告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之書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全國版)。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張志全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徐筱涵